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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2-04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业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目前,由于各航空运输公司

对其所属分公司的核算制度不同,下属分公司是否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情况不一,大

部分已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少数仍由航空运输公司统一缴纳运输业务的营业税。实践

表明,航空运输公司下属分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纳营

业税,有利于加强营业税控管,堵塞营业税收入流失漏洞。有鉴于此,为加强对航空

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9年1月

1日起,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

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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