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税务稽查统计表,增设查补收入月报表,自1999年1
月1日起执行。现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
本通知所附编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
半年报、年报的税务稽查统计表另行修订印发。
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
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略)
附件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