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署关于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报告>中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税函[2004]960号)后,我局非常
重视,先后召开2次局长办公会和2次局务会进行专题研究,要求相关市局和省局机
关各业务处室充分认识审计监督对发现我省国税征管工作的问题和不足,对实现依法
治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所具有的重要促进作用,并及时下发文件责成相关国
税局和省局各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的要求,“一把手”
亲自过问,相关单位分别就《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关于云南省2002年至2003年
1-9月税收征管质量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审计调查报告》)指出的
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对照检查,认真进行整改。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
各相关单位进行了认真查实,提出了整改措施,在上报期限内,应补缴的税款已及时
补缴入库。现将有关落实、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源方面
(一)关于《审计调查报告》中“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把关不严影响
税收”的问题
1.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项第(1)点中云南省烟草
公司为云南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借款本息
799.92万元,影响企业所得税263.97万元问题
经我局核实,云南省烟草公司是云南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股东,云南
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得与股东云南省烟草公司的投资收益有着直接的
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其股息收
入属于“收入总额”项目,所以,云南省烟草公司提供担保是与其本身应税收入有关
的贷款担保。同时云南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民事判决书([1999]昆法经初字第561——5号)裁定破产,财政部《关于
批复2001年烟草行业商业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函》(财清办[2002]3
号)同意该笔款项列入企业损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
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二条“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
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
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规定,云南省烟草公司为云南京正农业综
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借款本息799.92万元不属于上
述所列范围。因此,该项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2002年1月申请对上述资产税前扣除时,由于云南省烟草公司需提供的
证明材料迟迟未能报送我局,所以因相关资料不全未予审批税前扣除。2003年初,
在我局接昆明市国税局对企业再次申报税前扣除审批调查过程中,由于企业补齐了云
南省烟草公司是云南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且其收入与省烟草公司收入
相关的资料后,经审核,云南省烟草公司为云南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承担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借款本息799.92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我局以云国税
函[2003]134号批复同意税前扣除,不存在影响所得税的问题。
2.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项第(2)点中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财产损失1553.71万元,影响企业所得税
512.72万元的问题
(1)对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海南大东海旅业股份有限公司80
万元投资损失问题。经核实,我局在云国税函[2002]295号文件批复的财产
损失中,确有8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按当时的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还不得在税前扣除。
审计调查指出问题后,我局于2004年9月2日与昆明市国税局及五华区国税局调
查人员到企业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企业提供了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出具
海南大东海旅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进行最后一次工商年度检审的证明,海南
大东海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至今已有5年。按照《2337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第四条第(七)款第3点:“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
经营的改组计划可将投资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为财产损失”的规定,云南烟草
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海南大东海旅业股份有限公司80万元投资损失问题,已
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再作补税处理。
(2)云南省烟草公司将所持有的云南金旅信托投资公司股权1473.71万
元,以行政划拨方式划转至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法律形式尚未作产
(股)权变更登记,但该项资产(股权)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发生转移,且财
政部在对企业年度产权登记时已对这部分资产的划转金额进行了登记确认。云南烟草
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会计惯例,同时在
省烟草公司的账上也不再反映该项资产。当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这
项资产发生损失,按税收管理程序层报我局后,我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企业资产损失已
实质上存在,且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由此批复允许其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是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存在影响所得税486.32万元的问题。
3.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项第(3)点中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1567.68万元,影响企业所得税
517.33万元问题
经进一步核实,云南省烟草公司将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股权共计1567.68
万元,以行政划拨方式划转至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法律形式尚未作
产(股)权变更登记,但该项资产(股权)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发生转移,且
财政部在对企业年度产权登记时已对这部分资产的划转金额进行了登记确认。云南烟
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会计惯例,同时
在云南省烟草公司的账上也不再反映该项资产。当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的固定资产及股权发生损失,按税收管理程序层报我局后,我局根据《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企
业资产损失已实质上存在,且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由此批复允许其在2002年度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存在影响所得税517.33万元
的问题。
4.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一)条第1项第(4)点中中国农业银
行云南省分行机关虚报住房改革损失425.55万元,影响企业所得税
140.43万元问题
经核实,我局云国税函[2003]757号文件批复的财产损失中,确有
425.55万元属于未纳入房改资产,系企业虚报房改损失的问题。经查,我局批
复允许税前扣除损失总额,该行由于受上级行相关指标的限制,当年并未全额税前扣
除。审计调查中发现此问题后,该行已于2004年7月20日对上述虚报房改损失
的部分进行了账务调整,即:
借:固定资产 425.55万元
贷:待处理已房改职工住宅损失 425.55万元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企业已将虚报房改损失部分转回了固定资产科目,未造成实
质性的税款流失后果。
出现上述问题,反映出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以及上级国税机关进行审
批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对此,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行整
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关于《审计调查报告》中“企业核算、申报不实,税局少征、漏征税款”
的问题
1.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一)条第2项第(2)点中2000年
-2002年,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项目单位有偿使用,收取资金占
用费43962.27万元, 云南省国税局漏征上述资金占用费应缴中央营业税
902.44万元问题
经核实,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项目单位有偿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
费的业务属省政府安排的资金借款项目。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根据1998年省财政
厅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联合发文,将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税目
向地方税务局依5%缴纳了营业税,未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向国税机关申报
该项业务发生的应税营业额,也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因此,在本次审计调
查以前,国税部门一直不了解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发生了资金贷款行为及漏缴了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部分),也未将该企业纳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
我局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税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2000
年至2002年将自有资金借给项目单位有偿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应按规定
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但是,由于1998年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联合发文
明确对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
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未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向国税机关申报该项业务发生的
应税营业额,也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导致我局未将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纳
入国税机关的征管范围。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2000年应税营
业额已过了追征期,不应再追征该年度税款4609633.15元。经研究,云南
省开发投资公司应补缴2001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11.03万元,2002年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30.45万元,合计补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441.48万元,
已于2004年9月20日补缴入库(缴款书复印件附后)。
2.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一)条第2项第(5)点中红河卷烟厂
无偿划转给云南省园艺博览局的在99世博会投入形成的资产2567万元列入公益
救济性捐赠支出,影响企业所得税847.1万元问题
经我局核实,红河卷烟厂无偿划转给云南省园艺博览局的在99世博会投入形成
的资产2567万元,企业在2002年度处理该笔业务时以捐赠支出为由进行会计
处理,2003年度企业根据省烟草公司的通知对该笔业务作了反向调整,并在企业
权益中进行了处理。其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2002年度企业对该款项所做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长期投资
企业在进行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项支出进行了纳税调增。
2003年6月,企业根据省公司的通知,对已经处理的相关账务进行反方向调
整,并在权益科目中进行了处理,所做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贷: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投资
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完毕后,在2003年度3季度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上
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所做的该笔纳税调增进行了纳税调减。
红河卷烟厂对该笔经济业务的处理从税收征收方面而言,并没有影响到当期应缴
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一)条第3项“税局内部协调不畅,
税收会计反映不实,税源监控有待加强”中第(1)点2001年1月昆明市国税局
少结转上年末待征税收余额441万元的问题
经昆明市国税局查实,基层计会人员在2003年1月做帐时,录入结转“往年
陈欠”未在正确的模块操作,造成《税收资金平衡表》没有反映,但在《待征税金变
动月报表》已作反映,此问题属于工作失误。
针对此问题,昆明市国税局专门对基层提出要求,要求加强对“待征税款”前后
关系的审查。在布置2003年年报工作时,还重点突出了对“待征税款”期末余额
核算的要求,保证了2004年结转税款的一致性。
二、税收征收方面
(一)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条第1项第(1)点中云南省国
税局未征收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1997-2001年应代扣代缴的受托承办云
南省省级财政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14956.5万元(其中:1997年
5635.9万元、1998年4151.2万元、1999年3237.7万元、
2000年1233万元、2001年698.7万元)应缴纳中央营业税
441.71万元的税款入库问题
经我局调查,2001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主管税务机关昆明市
国税二分局在对其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
1997-2001年应代扣代缴的受托承办云南省省级财政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14956.5万元应补缴属中央财政收入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441.71万元,
并对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下达过补税通知书。最后该笔税款仍未征收入库。原因
一是纳税人委托方省财政厅认为该贷款属于财政资金,其利息收入不是赢利性收入不
该缴纳营业税;二是地方税务局也未征收5%部分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我局意见:2001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进一步明确:“将财政
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之前,并未明确
此类税款是否补征入库的问题,且[1007]号文也未规定执行时间,因此云南省
财政厅要求2001年以前发生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再补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从
2002年起补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局意见同意省财政厅
2001年以前委托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再补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二)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条第1项第(6)点安宁市国税
局增值税款延期入库、第二部分第(五)条第(1)点云南春城卷烟厂应缴消费税缓
税、第二部分第(五)条第(2)红河卷烟厂增值税消费税延缓缴纳、第二部分第
(二)条第1项第(7)点、第2项第(1)、(2)、(3)点中玉溪市国税局部
分税款未及时征收和提前征税、第二部分第(二)条第2项第(7)点昆明市西山区
国税局提前征税的问题
我局落实情况及认识:
1.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云南国税系统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的“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的组织收入原则,并切实贯彻到实际征管工作中,全省贯彻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在实
际工作中,确有少数地区、少数企业申报不实,国税机关审核不严以及受地方政府平
衡财政收支预算需要和自身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等因素影响,提前和延缓税款入库的情
况时有发生。
2.《审计调查报告》指出的上述问题属实。
3.针对《审计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我省国税将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及
其实施细则,在征管工作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规范征纳行为,完善执法手段,加强
监督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缓缴税款的管理
和核查工作,并做出严格规定,今后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论何种原因,不允许再发
生类似问题,若再有发生将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税收减免方面
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三)条第3项“玉溪市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未完全落到实处”中第(1)、(2)、(3)点的问题对上述问题,我们的
意见是: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将税务机关退回的税款,上交其上级主管部门
的类似问题是存在的;二是税务机关没有参与也不知道相关政策的制定及使用相关退
税款,其完全是属于地方政府行为;三是退回税款的使用并非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条件,国家有关政策没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应如何使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
款;四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漏洞较大,问题较多。建议总局:第一,修改完善
该项政策;第二,总局制定或授权省局制定企业退税款项的使用规定。
四、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1.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二)条中2001年3月至2003年
8月,云南石安公路有限公司收到的云南省财政厅营业税退税等财政补贴收入
4772.37万元未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经核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让石林至安宁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政复[1996]92号)第五条“公路的税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管理,收入直交
省金库,由财政厅返还公司。”(说明:该公司于2000年1月在昆明市国税局国
际税收管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云南石安公路有限公司
2001年3月至2003年8月共计收到财政返还47723678.02元,其
中:营业税返还24047390.69元,企业所得税返还
23676287.33元。
该公司营业税返还24047390.69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减免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
的规定,按所属年度计入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263086.80元。
企业所得税返还23676287.33元无明确文件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
局国际司将其列入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按所属年度计入利润应缴纳企
业所得税2410296.55元。
以上两项税款共计4673383.35元,均已征收入库,完税证明复印件附
后。
2.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三)条中关于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
司将自产奶全部申报为生产免税牛奶造成少缴增值税问题
经我局调查,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是牛奶生产、加工的专业化企业,生产
经营项目属于百姓工程,现有7个奶牛队,2个乳品加工车间,主要生产加工袋装、
瓶装、盒装、利乐包消毒牛奶,酸牛奶,花色奶。生产以上产品的原料来源为本公司
7个奶牛队生产的鲜奶和少部分外购鲜奶,该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毒牛奶”,鲜奶
耗用量较大,其所耗用的鲜奶原料中自产鲜奶全部用于加工消毒牛奶仍不能满足耗用
需求,故还须用部分外购鲜奶进行补充,不存在将自产鲜奶用于生产“消毒牛奶”以
外的其它产品的情况,且该公司根据生产牛奶原始记录已将自产奶与外购奶区分开,
自产鲜奶贮存于专用的奶缸并用于消毒牛奶的生产加工,企业外购牛奶和自产牛奶数
量能够分开核算。
我局意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
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自养奶牛所产鲜奶量生产的消毒牛奶,可以免征增值
税。鉴于企业外购鲜牛奶和自产鲜牛奶数量能够分开核算的实际,消毒牛奶产量大于
自产鲜奶量按出品率计算应产出量,则企业自养奶牛所产鲜奶量生产的消毒牛奶可以
全部申报免税,其免税消毒牛奶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转出。超出自养奶牛所产
鲜奶用于生产的消毒牛奶部分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五)条中改制企业欠税可能悬空的问题
上述问题情况属实,我局处理和整改意见如下:
新平鲁奎矿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共计欠缴增值税1078.45万元,
后经国税机关按照税收规定采取多种措施追缴,该企业利用变卖其他资产所得清缴了
641.91万元欠税,到目前为止尚欠436.54万元。由于该企业核心资产已
出售,追缴剩余欠税十分困难,玉溪市、新平县两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积极采取以
下措施:
(1)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继续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助税
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
(2)督促企业变卖转让剩余资产(办公楼、食堂、已征用土地等),用变卖转
让所得清缴欠税;
(3)按《征管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拍卖剩余资产抵缴税款。
4.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六)条中云南石林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
司短期难以恢复生产,所欠增值税和消费税9654.51万元的缴纳更是困难重重
的问题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欠税形成的原因
自1997年以来,云南石林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投资
严重失误,生产、销售规模盲目扩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该公司生产难以为继,
欠税逐年产生。截至2004年9月,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累计合计44657.69
万元。2001年6月,该公司停产。截至2004年6月,该公司负债总额
115306万元(累计流动负债64712万元,长期负债50594万元),现
有固定资产原值104626万元。目前该公司正等待破产。
(2)对所欠税款的催缴情况
对云南石林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税款,昆明市晋宁县国税局曾多次召开专
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催缴办法,督促公司缴纳欠税,并多次与当地政府汇报,寻求
解决的办法。但该公司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大量货款无法收回等因素无力缴纳欠税。
昆明市晋宁县国税局曾先后发出《限期缴税通知书》300多份(复印件见附件),
采取了多种办法催缴欠税,但由于企业无资金缴纳,税款至今仍难以入库。
(3)对欠税的处理意见
由于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催缴税款有相当的难度,如果下一步情况有所转
变,将采取以下措施清缴欠税:一是如该公司生产经营恢复,将积极努力催缴所欠税
款;二是如该公司破产或者进行资产重组,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5.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七)条中云南省外贸企业出口松茸退税
中的问题
经调查了解,我局认为:
(1)在退税审核过程中,我局对出口松茸申报办理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
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退税
申请表都进行了人工对审和电子计算机信息审核。在单证真实有效,信息核对无误后
办理退税。在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环节没有发现问题。
(2)松茸收购单位和出口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核算单位,松茸收购单位(小规模
纳税人)在销售松茸给出口企业时,是到征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
款书,并按4%缴纳增值税款,出口企业在退税时按5%申报退税。征税率和退税率
虽然有1%的差额,但松茸收购单位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相应的要缴纳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并且在2004年以前由于退税指标不足,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且单
证信息收齐后一般最快都要在三个季度以后才能办理退税,资金占用及利息支出很大。
(3)针对松茸出口的特殊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一是加
强研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松茸的收购、销售、票据开具和出口等环节的管理;二
是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资金往来、财务核算的检查,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规范
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
6.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七)条中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核算的成本小于申报的收购金额的问题
经查实,2002年8月,因“农药残留”事件中国松茸在日本市场价格剧降,
导致该公司亏损43.21万美元。该公司购进松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在“农
残事件”之前,票面金额为原收购价格,记账时以收回的销售金额作为核算成本,因
此产生差额345.56万元。
7.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七)条中西部北大青鸟投资有限公司的
问题
我省松茸的产地主要集中于迪庆州的藏区,主要是向藏民个人进行收购,松茸采
购业务基本上采取现金支付,货款分期结算的方式,年终一次性开具发票。经查,该
公司预付款明细帐按供货方委托人分别设置,付款路径基本清楚,在付款方式上未发
现该公司有“购货款没有完全支付给开票方”的情况。
8.关于《审计调查报告》第三部分第(九)条中玉溪市国税系统各税收征管软
件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各软件间信息共享程度有限的问题
我们认为:总局推广的CTAIS税收征管软件,业务规范、岗责明确、标准统
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对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执法随意性等起到了很好作用,但
由于系统涉及的业务范围广,属于全国统一的应用软件,随着时间的推延和业务的变
化,会不断有新的变化和需求随之而来,肯定也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对此,我局已
积极向总局反映,总局的二期业务需求中已经包含对上述问题的改进措施。同时,我
局还努力研究解决办法,如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接口软件,以实现不同系统软件之间数
据信息的共享,玉溪市已经开发使用了CTAIS与银行储蓄扣税、银行网点申报、
电子报税等多元化申报以及计会统等系统的接口软件。
对《审计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总局汇报CTAIS运行中存在
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进行完善和改进,加强各部门软件与CTAIS系统的数据共享
及系统整合工作。
总之,通过对《审计报告》中所指出问题的落实,我局将按国税函[2004]
960号文件精神,一是有针对性地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措施,有的放矢,坚持把依
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把审计对我省国税税收工
作的积极促进作用落到实处。二是对查出有违规涉税问题的企业,坚决根据存在问题
的线索进行查实,对查实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核算、申报
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严格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核查审批,
强化审核计税工作,防止部分企业在此环节偷漏税,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四是对涉及
执法不严、技术操作失误影响征管工作质量的问题,将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主动查
找分析原因,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强化对税收执法权
的监督制约。同时,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国税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
任心,以绩效考评体系为保障,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税收征管权力和
责任相统一,提高征管质量,改进工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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