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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6-0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我局相继发现部分地州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不够严格,
为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兔征营业税,应严格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兔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
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对不同时符合《通知》所列的免税险种和
免税条件(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以及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末分开核算的保险
项目,一律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对除《通知》附件所列免税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必须先报送我局,由我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
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各地对此不得自行批准免税。
  三、各地应对本地区保险公司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检查,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项目,应将其应纳的营业税认真清补入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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