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
陕西、山西、山东、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
(中车财函[200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
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
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4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
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