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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2-23     浏览次数: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

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

增值税。

  二、 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 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

气;

  (二) 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

设备;  

  (三)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

国产汽车;

  (四) 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

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

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

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

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 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

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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