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08     浏览次数: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

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