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08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

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

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

×××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

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