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
(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
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
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
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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