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1-05     浏览次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稀土磷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

[1998]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

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

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