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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0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强专用发票的防伪能

力,适应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需要,总局决定对2000年新版专用发票的防

伪标识以及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格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

  (一)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

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

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线由

BJZZHSHZHYFP”微缩字样组成,下线为“GJSHWZJJZH”微缩字样组成。

  (二)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

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

  (三)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

  (四)新版手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仍采用满版“ZZS”的水印纸印制。

  (五)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防

伪标识。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

  (一)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从1999年第四季度起开始启用,从200011日起,纳

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其他企业可继续使用

普通计算机系统开具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二)新版手写专用发票从200011日起开始启用,旧版手写专用发票可继续

使用;

  (三)有关旧版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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