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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0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已完成“三讲”教育单位的中管干部年度考核问题的

通知》(组电字[1999]67号)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领导干部1999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领导干部的“三讲”教育已基本告

一段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在“三讲”教育中,对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进行了自

我剖析,并按规定开展了民主测评。因此,经研究决定,已在“三讲”教育中进行自

我剖析和民主测评的领导干部,今年可不再进行年度考核,但要根据民主测评或民主

评议的情况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的评定仍按国税发[1996]20号和国税发

[1998]224号文件规定执行;要求领导干部要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不得以述职报告代替个人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2000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工作

总结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三、今后的年度考核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

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224号)规定执行。如无新的

精神,总局不再每年布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届时请按要求搞好每年的年度考核

工作,并按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总局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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