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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15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15日 国税函[2004]1157号

 

上海、天津、重庆、湖北、陕西、河南、山东、湖南、广东、安徽、四川省(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

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

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

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

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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