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 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