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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12-14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和收费项目,应纳入地方税务会计核算管理,必须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
  二、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各种代收费项目,不纳入会计核算管理,不得使用税收票证,可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非税收入收款凭证或该代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款凭证。
  三、各地要对本单位代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和票据使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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