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国税函[2008]875号,已确认销售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应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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