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日前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同日,财政部与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和《扩大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两项协议自7月29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两项协议的规定,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再豁免“财务汇报”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会计”考试科目。这是继2004年两地相互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门考试科目后再次增加相互豁免科目。至此,两地相互豁免科目已达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