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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财政权责划分三层框架初成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次数:

“十三五”期间,财政部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目前,已经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初步框架。

据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一层次是指导性的,即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要求,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从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构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提供了重要支撑。

第二层次是承上启下的,即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明确了8大类18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的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保障标准制定等,为后续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引领。

第三层次是分领域的,目前已出台了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共文化、应急救援等领域改革方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1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出台意义重大。该方案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8大类,共18个事项。

——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9项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7个事项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并将其分担比例适当简化和归并为5档。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6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5个事项,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该方案的出台,一是标志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对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该方案中的事项都涉及基本民生,支出稳定性强,率先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规范相关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稳定性,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通过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再配合相关预算管理措施,对这些重点民生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有利于提高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推动解决中央与地方部分财政事权不够清晰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促进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五是为后续分领域改革提供了重要引领。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清晰;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方案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规则,直接划分了部分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既实现了改革的重点突破,又为后续推动分领域改革提供了引领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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