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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办法 规范股权出质登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5     浏览次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
  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具有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等特点。
  记者3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办法》共十七条,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工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不完全统计,物权法施行以来,部分省市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1250多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约18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约7亿股,共担保债权金额约2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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