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新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新的管理办法提出,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核定各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对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按照规定,开发县的试行期为1年。1年试行期满后,国家农发办组织(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开发县的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下达批准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通知。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以开发县(牧业县除外)为单位,待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平原区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低于5000亩,不足安排1年土地治理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或农民群众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或不愿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的;国家农发办认定不具备开发潜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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