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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期中央单位集采目录出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次数:

  12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0〕61号,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在《中央目录及标准》中,音视频会议设备首次成为集中采购品目,部分项目内容得到进一步界定,目录的可操作性增强。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是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2个年度的目录及标准,这是我国自2007年更改目录及标准一年一订的惯例后,第3次印发适用2个年度的目录及标准,对于增强目录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贯性发挥了作用。

  具体而言,《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调整遵循了通用性强、不具备个性化需求,便于归集、能够统一招标形成规模优势的原则。与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中央目录及标准》不仅没有删除品目,还新增了2个采购品目。同时,《中央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部分项目内容作了进一步界定,对一些品目和限额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增强了目录及标准的可操作性。归纳起来,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新增了2个品目。分别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新增了音视频会议设备(适用于京内单位)与海洋专用仪器设备。

  二是细化了部分项目边界,减少了交叉。项目修改涉及了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办公家具、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和装修、印刷项目、工程监理和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7个品目。其中,计算机通用软件品目项目的界定由之前的“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变为“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此外,《中央目录及标准》对工程监理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的说明。

  三是调整了部分品目的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中央目录及标准》将原空调品目内容“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变为“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在移动存储设备品目上,《中央目录及标准》对其作了限定,仅指单项或批量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同时,《中央目录及标准》还提高了照相机和摄像机品目的限额标准,将“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改为“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项目,《中央目录及标准》指出适用范围限定在京内单位。

  此外,本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还将“环保”字样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中删除。

  据了解,本次印发的《中央目录及标准》并未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因此,《中央目录及标准》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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