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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重庆市国税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

重庆市国税局认真贯彻新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大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力度,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
  一是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二是大力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相关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增值税方面,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三是实行废旧物资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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