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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2000]3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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