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
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车辆通行
费的收取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清理,并严格审核界定收费的性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
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
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
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
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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