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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4-0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

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车辆通行

费的收取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清理,并严格审核界定收费的性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

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

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

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

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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