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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4-1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

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55)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

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1231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

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1231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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