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我省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云财税[2002]38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

省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此,现将

我省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2002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其2002年全年实现的

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二分之一作为上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法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二分之一作为下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1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

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公式一: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15%)÷2]

  公式二: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

业。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7%+15%)÷2]

  公式三: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8%+15%)÷2]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