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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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