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日 川国税函[2001]33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 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其增值税征免审批程序及具体 办理免税手续,继续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 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30号)执行。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5月底前向省国家税务局上报各地原有饲料 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材料,对过期上报的,省国税局一律不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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