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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9-24     浏览次数:

     2001年9月24日 川国税函[2001]37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提高缓缴税款申请报送和审批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省局以新《征管法》有

关规定为依据,并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组织

开发了《延期数纳税款审批管理系统》。现将系统和使用说明发放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本系统暂属试用软件。各地在试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其中涉及业务方面问题请与省局征管处联系,涉及技术方面问题请与省局信息中心联

系。

    二、省局将在缓缴税款管理软件服务器上建立省局缓缴税款管理软件技术支持

主页,提供该应用软件和相关《操作说明》、《技术手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在线

下载和帮助模式。该主页IP地址为91.16.16.222。各地可在9月25

日后访问该主页及时下载应用软件,并安装试用。各地征管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应用业

务、技术指导,确保本系统尽快投人运行。

    三、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间为2001年9月及以后期限的流转税(增

值税、消费税等)和2001年第三季度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均应使用本系统。之前

的按规定程序上报,不使用本软件系统。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省局批复及时回复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对于不予批准

的申请亦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五、符合条件的延期纳税税款申请审批表(纸质)应逐级上报并由相关国税机关

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各级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格

式见系统软件)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必须与输入、上报的信息完全一致。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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