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9日 川经贸资源[2001]642号 各市、州经贸委(经委),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二OO一年第5号)《当前国家鼓励 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 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节水设备(产品)确认 程序比照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999年以川经贸资节第179号文联合 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 [1998]719号)规定的认定程序执行。 二、为引导节水设备(产品)的发展方向,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中使 用列入《目录》的节水设备(产品),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节 水设备(产品)的原则和总类,重点文持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 (产品),对符合国家重点项目条件的要积极推荐,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 三、各市州、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省经贸委资源节约 与综合利用处和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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