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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3-0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企改[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11日 云企改[2003]3号

 

各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企改办、个私办,省级各有关委办厅局,省

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次会议审定并原则通过,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深化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附件: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2]3号),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我省国有

企业战略性调整,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和目标

  第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内、省外私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

承包、托管、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

  第二条 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以退保进、以放促活,

积极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营造宽松环境,鼓励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

改革,实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三年目标,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

  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

  第三条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一次性买断产权式的,对于资产大于负债的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可根据评估的价值,以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购买价格,对企业进

行重组;承担债务式收购的,对资产与债务相等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可以用承担债

务的形式整体接收国有企业,改为私营企业;投资控股式的,可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

股,并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按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依法规范运作,对承

接的原国有企业的债务不负无限责任,以承接的原国有企业的资产为限清偿债务;私

营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的所有

者与该私营企业签定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务。

  第四条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原企业借用

的各项财政借款,可报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债转股或转增资本金,或者给予

50-70%比例的冲销。

  第五条 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竞价收购,也可实行协议收购。

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成交价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

在成交价格的基础上,对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的,可扣除职工安置费和债务等改制成

本费用后,在20%内给予优惠;对分期付款收购的,首期应不低于收购款总额的

20%,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在承包期的年承包额

由承租双方议定解决。

  第六条 被兼并国有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其资产大于债务的或资债相当的,经双方

协商,由兼并的私营企业承担债务。资不抵债的债务部分,属银行债务的,由兼并方

和相关银行协商,更新确定还款期或利息展期。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债务,征得债权人同意,由参与改制的私营企业承

担,原企业承担担保等连带责任的债务,改制后的企业要积极办清相关手续,防止逃

废银行债务。银行和各资产金融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政策,协助参与改制的私营

企业按规定核销呆坏帐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三、土地处置

  第八条 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

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需改

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有偿使用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地价的5%-20

%缴纳,60天内一次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

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以在5年内付清。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

定的困难企业,按评估地价的5%缴纳。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办

理土地抵押登记,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九条 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国有企业,对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

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国家规定的出

让金最低标准折算缴纳。

  第十条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凡承担了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可以凭承

担债务和安置职工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从其应缴纳的出让金或租金中扣减。

  四、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被私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

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现有政策规定的标准,用企业净资产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后,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五年劳动合同并履

行合同的,每签订一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

价格(扣除职工安置费后的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折抵的这部分资金,私营企

业应用于职工培训和商品促销等。对私营企业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

有企业,并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

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凡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经批准

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私

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三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

税。

  六、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企业改革,

在注册申报新的企业时,对改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

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评估师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抵押、房产、土地产权变更等手续,涉及资产评

估的,由有评估资格的机构统一评估,相关部门应予认可。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变更证照需进行资产审计、评估、拍卖、

产权交易等的收费,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没有专门规定的,以企业能承受为原则,由双方协商收取。变更证照的收费,省级以

上物价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收取,没有规定不许收费。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后涉及更换证照的,工商、税务、公安、房

管、卫生、金融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帮助改制企业做好相关证照变更手续。要采

取固定专人、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办法,在申办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

内办结。

  第十九条 切实解决信息对称和披露的问题。各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向私营企业提供信息,为私营企业参

与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个私经济投诉中心要为私营企业参

与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对不按本办法要求乱收费、乱设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

大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切实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个私经济发展创造良

好环境。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云南省工业、商贸以及流通领域国有企业(或

集体企业)改革的省内、省外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外资企业及外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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