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执行口径
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
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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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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