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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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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