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0日 川地税函发(97)00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委托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税务机关要与其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书,明确责、权、利,并按规定拨付代征手续费。 二、以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或投入使用两年内改变零税率性质的, 一律要补征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分别按下列情况予以征收: <一>城乡居民个人(包括单位职工)住宅个人出资进行装饰装修,不征收投资 方向调节税。 <二>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凡工 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扣除设备(如:电梯、空调、灯饰等 等)后,按10%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纳税义务人自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前三十日内,到项目 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实行预征和竣工清算制度。对化整为 零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累计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在核定税率时,要核 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对年检不合格,已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我省定于每年10月20日到11月20 日进行年度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工作,具体的检查办法另定。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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