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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就业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9     浏览次数: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小型加工企业、社区就业实体和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主辅分离企业(以下简称就业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使国家和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国税发[2002]160号通知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川地税发[2003]34号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以及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川劳发[1999]37号和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等四部门川劳发[2001]1号通知(以下简称《原年检通知》)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实行有关年检的规定,现就我省就业型企业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并发放了证明、证书的各类就业型企业,均属于我省就业型企业的年检对象。
  (一)领取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明》)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现有)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以下简称享受再就业扶持企业);
  (二)领取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两类证书》)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
  没有参加年检的就业型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主要检查就业型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吸纳安置情况,有无改变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以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年度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从业人员变化情况及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四)企业财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两个通知》,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原年检通知》所规定的年检其他内容。
  三、年检分工
  就业型企业的年检,按照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由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就业型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就业局会同省国税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实施。
  四、年检时间
  2004年度我省对就业型企业的年检时间定为11月5日~12月15日,以后每年年检时间定为7月1日~8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为简化工作程序,从今年开始,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的年检不再单独组织,与享受再就业扶持企业的年检共同进行。
  五、年检程序
  (一)参加年检的就业型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二)参加年检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向发放《企业认定证明》的县以上就业管理机构、税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认定证明》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5、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6、职工花名册;
   7、工资报表;
   8、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三)参加年检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应向发放《两类证书》的县以上就业管理机构、税务部门递交的材料,按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原年检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国税、地税部门要对就业型企业报送的材料认真审查,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对享受的税种、时间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县 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回原发放的《企业认定证明》或《两类证书》,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相关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就业型企业,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检的国税、地税部门应在《年检报告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盖章。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企业认定证明》副本(主辅分离企业在《企业认定证明》背面)或《两类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就业型企业继续享受相关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可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年检工作结束后,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以联合发文或通告的形式,公布合格就业型企业的名单,并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六、年检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税、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就业型企业的年检工作,及时受理就业型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按时完成年检工作任务。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二)对就业型企业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或《两类证书》,骗取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缴销《认定证明》,并由同级国税、地税部门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国税、地税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两个通知》和《原年检通知》要求,联合做好对就业型企业年检的重点抽查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也将每年对各地就业型企业的年检情况及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
  (四)2004年度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情况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就业局。以后的每年上报时间为9月30日前。

附件:1、四川省享受再就业扶持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2、四川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按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川劳发[1999]37号规定的表式不变,略)
   3、四川省社区就业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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