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991号)规定,现就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祥
云证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该营业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的规定,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二、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
[2002]283号)的规定,该营业部季度申报按应纳所得税额10%的比例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纳所得税额60%的部分,由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补
足。
三、该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就
地监管职责。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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