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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界定税务代理脱钩改制期间“基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的请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1     浏览次数:

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1999]145号),1999年,我省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了全面

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原云南昭通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脱钩改制,并经总局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于2000年1月12日以《关于成立云南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批复》(国税注批字[2000]0006号)批准,成立了云

南昭通瑞光税务师事务所,编号为30002。

  云南昭通瑞光税务师事务所自2000年1月12日总局批准成立到2000年

5月1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期间,为了保证业务的延续,该所用老所印章(云南昭

通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5家2000年1月至12月的全年税务代理协议,由新所

(云南昭通瑞光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提供约定服务,并收取了代理费41万元。目前,

由于对云南昭通瑞光税务师事务所2000年1月1日到2000年5月16日期间

取得的全年代理收入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特请示如下:

  1999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脱钩改制工作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

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154号),

其中《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财务审计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

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

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中脱钩基准日为

1999年12月31日的规定,对国税发[1999]154号文件第八条“此基

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的理解,是指1999年10月31日

财务脱钩基准日至1999年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期间的损益还是指1999年

10月31日财务脱钩基准日至2000年1月12日总局批准成立期间的损益。请

总局给予明确。

  特此请示,急盼批复。

  (联系人:李祖滨,联系电话:0871-3121150)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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