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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26     浏览次数: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计财处)。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省局

将根据总局结算情况,依据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

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市、州局同期应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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