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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9-0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云地税发[1996]208号

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请各地遵照执行。近接一些地区反

映,部分地区的武警部队个人所得税未能按规定征收入库,经省局商武警云南总队同

意,重申如下;

  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接北通知后,积极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联系,做

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的部门

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三、原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从今年1月起补缴入库。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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