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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有关事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23     浏览次数:

  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提交两地海关。
  二、新版《载货清单》为一式六联,无碳复写。第一、二联交内地海关,第三至五联交香港海关,第六联为司机留用副本。
  三、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此期间内,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四、新版《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深圳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咨询,电话:0755-84398094.
  五、新版《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 1.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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