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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7-01     浏览次数:

    2005年7月1日 国税办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管理,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定于2005年7月10
日至9月30日对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事务所年检
  1.从严检查事务所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检查事务所有无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务,特别是有无依靠税务机关进行强制代理、以费抵税行为;办公地点是否在税务机
关大楼内,有无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设备
代开票点除外);有无只收费、不服务或违反代理协议行为。
  2.从严检查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重点检查事务所有无将代理收入与税务机关
进行分成;在费用支出力面,有无超过当地市场标准向税务机关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
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及公职人员支付费用等。
  3.从严检查事务所分支机构。重点检查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事务所自行设
立分支机构或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只收管理费,但对其分支机构人员、财务、
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事务所。
  4.事务所其他方面的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
资金是否由注册税务师出资,数额是否到位;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规范;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健
全业务工作规程、工作底稿逐级复核、业务报告三级审核签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系统等。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1.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检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有无只挂靠不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事务
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情况;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行
执业。
  2.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在执业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制度;有无违反注册税务师业务规程、执业准则行为;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不良行为记录。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年检结果处理原则
  (一)年检结果要进行登记备案,分别记录年检通过和未通过的事务所与注册税
务师,其中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继续执业。
  (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大楼内办公、在办税服务厅设立
代理窗口、强制代理、只收费不服务、以费抵税、与税务机关进行代理收入分成或高
额支付各种租赁费和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事
务所责令限期整改。
  (三)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来经批准自行设立或挂靠的分支机构以及只
缴管理费,但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完全独立的分支机构,责令事务所立即撤销或
解除其分支机构;对虽经批准但没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分支机构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执业质量问题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
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四)限期整改的事务所,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
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五)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事务所,取消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六)对已查清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的,
提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视同未通过年检,分别比照
上述第(一)至(五)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
重要手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
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方案,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具体工作由省
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程序,落实到位。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按照年检的内容先进行自检,
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
件2),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的基础上,逐项进行实地核
查,把年检工作落实到位,核查后加盖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存档。
  (三)深入细致,取得实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政策性
强,各地一定要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原脱钩
改制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
效。对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并向
社会公告。
  (四)加大处罚,规范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年检结果处理原则的有关规
定,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惩处,特别是对事务所未按行业管理
规定乱设或挂靠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将分支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五)认真总结,重点抽查。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地应及时进行
总结,认真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将此
表与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意见和建议上
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今年第四季度,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
地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事务所名称               编号
地址                  注册资金
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数
所长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税务师数              从业人员数
执业行为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

其他方面

年检结论

年检人:       中心主任:       年  月  日

附件2: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资格(注册)证编号          出资比率
执业资格

执业行为

年检结论

年检人:       中心主任:       年  月  日

附件3:________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从业人员数
注册税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数
       非注册税务师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年检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未参加年检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通过年检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未通过年检数
税务师事务所 合计
       参加年检数
       未参加年检数
       通过年检数
       未通过年检数
       其中:限期整改数
          停业整顿数
          取消资格数
分支机构   合计
       经批准数
       未经批准数
       从业人员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年检人:       中心主任:       年  月  日
备注:税务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数包括未参加年检数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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