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5-07     浏览次数: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0]26号)的规定,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悦达牌汽车,经
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
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4月25日以后生产销售
的YQZ6370EMX型小汽车、2001年5月1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YQZ6370EM和
YQZ6370EA型小汽车、2001年6月1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YQZ6390型小汽车和
2002年3月2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YQZ7141型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
减。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