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5-12
浏览次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重庆烟草 龙凤呈祥 25*(64+20) 45元/条
(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工业公司 精品宏声 25*(64+20) 25元/条
硬盒翻盖
金佛山 25*(64+20) 17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宏声 25*(64+20) 19元/条
全包装
珍品红岩 25*(64+20) 32.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红岩 25*(64+20) 21.4元/条
硬盒翻盖
特制山城 25*(64+20) 21元/条
硬盒翻盖
经典红岩 25*(64+20) 28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山城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黔江卷烟厂 朝天门 25*(64+20) 29元/条
硬盒翻盖
天友 25*(64+20) 12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
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