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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5-16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
开发项目(略)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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