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1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

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

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的

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

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

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