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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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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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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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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