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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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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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
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其公
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
分公司暂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其他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为单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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