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江苏、福建、陕西、广东、四川、湖北省(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请示》(鄂国税发[2003]28号)。经研究,现对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25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湖北省实行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湖北省外各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
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湖北省内分支机构,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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