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庆、江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包财[2001]
2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41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
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