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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0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通厦门卷烟免税出口口岸的函》(厦府函
[200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上海出口免税卷烟报关口岸的请
示》(沪国税进[2002]21号),要求增加厦门、上海的部分出口口岸为免税
卷烟出口口岸。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
研究,总局决定增列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
所属海沧办事处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同时准予对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供应给上海
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上海海关”验讫章的出口卷烟,予以免
税核销。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
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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